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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浙江省12366中心进行了答复:
答复内容摘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税合同应为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定义可以参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情势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情势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 视为书面情势”规定理解 。
发票不是书面合同,非应税凭证 。
由上述规定可知,发票中的要素比合同的要素少很多,不能作为合同的替换品,所以不能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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