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一起因未注明归还的借款引发纠纷的案件 。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清偿时如何指定履行的债务?
【未注明归还的借款引发纠纷,法院判决支持出借方的诉求】答案一:根据该法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 ,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作指定,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如果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果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
问题二:在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还款的12万元是偿还哪笔借款,法院是如何判断的?
答案二: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断被告还款的12万元是偿还2021年7月的借款 。原告主张小刚还款的12万元是偿还2021年8月的借款 , 但被告辩称已经还了2021年8月的借款,而2021年7月的借款没有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清偿时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在本案中 , 2021年7月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早于2021年8月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且两笔借款均未设立担保,因此法院判断被告还款的12万元是偿还2021年7月的借款 。
问题三:被告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答案三:被告小刚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根据法官的说法,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判断被告还款的12万元是偿还2021年7月的借款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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