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素到节目:PPT中的版权问题( 二 )


三、电视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电视台是涉案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应当对其表达负责,在引用他人作品时负有较高的义务,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视台尽管是继受的权利人,但作为涉案光盘最终权利的享有者,仍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未经许可使用李某漫画的行为与培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电视台辩称其与文化公司就节目委托制作关系和栏目素材使用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仅及于作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合同理由不得对抗第三人,电视台引用合同关系辨称不构成侵权,亦不能成立 。
法官提示
当教育成为一种产业,知识就会成为商品,PPT乃至其中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元素都会具有商业化的价值 。当知识公开成为可以产业化的对象,当版权成为正当的利益化的工具,权利人在其中分羹无可非议 。而对PPT 的制作者而言,尊重知识产权更应成为一种习惯 。也许,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仅仅是注明一下作者和出处,就可以避免一场知识产权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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