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仙水如何量刑


神仙水如何量刑


一种新型毒品神仙水近期内经常出现 , 但由于神仙水是液体 , 不同于传统的毒品 , 传统的毒品是粉末状 , 以重量来对其进行量刑 , 对于液体的神仙水量刑成了难题 。关于神仙水的量刑方法 , 2010 年广西高院发布一个关于 神仙水 犯罪的案例(案号:(2010)钦南刑初 字第 217 号 , (2010)钦刑二终字 93 号) , 指导法院在处理 神 仙水这种混合型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 。该案例主要对神仙水的量刑作出如下的指导总结:一、 对神仙水的量刑以毒性最大的毒品认定毒品种类 。 , 有的主张以其中毒 性较大或者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为了统一执法 尺度 , 确保量刑规范 ,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 200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 院引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纪要》) 。《纪要》根据毒品混合物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理 方式: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 , 应以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 , 以其中毒性 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 小的 , 以其中毒性较大或者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 类 , 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本案中 , 三被告人所贩卖的神仙水经鉴定 , 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 胺、氯胺酮、尼美西泮 。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是 1mg/ml , 氯胺酮 的含量是 15.9mg/ml 。按照《纪要》的规定 , 应以甲基丙胺确定为其毒品种类 。二、神仙水贩卖毒品的数量以查获的数量论 。《刑法》第 357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 ,  不以纯度折算 。实践中 , 罪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 , 往往在毒品中掺假或者稀释 。本 案就是毒品含量极低的实例 , 甲基丙胺的含量仅为 0.001% , 氯酮胺 的含量仅为 0.0159% 。虽然毒品含量的高低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 同 , 但这仅是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 , 而在毒品数量的认定 方面 , 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执行 。无论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含量有 多低 , 只要经鉴定确认是毒品 , 就应当以查获的或者有证据证实的毒 品数量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 , 而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来认 定 。本案中 , 三被告人贩卖的神仙水甲基丙胺含量极低 , 总计 900 克的神仙水中甲基丙胺只有 0.9 克 , 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 贩卖的毒品数量为甲基丙胺 0.9 克 ,  而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被告 人贩卖毒品甲基丙胺为 900 克 。二、神仙水量刑考虑个别类型毒品含量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数量是贩卖毒品犯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 , 但不是唯一情节 。毒品含量的高低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呈正比 , 同一种类的毒品 , 纯度越高 , 毒理作用越强 , 对人体的危害越严重 。一份高纯度的毒品 ,  经掺假或稀释后就可以得出几份甚至几十份低纯度的毒品 ,  数量成几倍甚至几十倍增加 , 但在社会危害性上却没有成正比增大 。高纯度的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大 , 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大,而纯度低的毒品对 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 , 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相对较小 。因此 , 在对 毒品犯罪被告人处罚时 , 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充分考虑不同 纯度毒品之间的差异 。本案中 , 三被告人贩卖的神仙水 , 总量 900 克 , 数量大 , 但甲基丙胺、氯胺酮的含量极低 , 折算后分别仅为 0.9 克、14.31 克 , 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含量高的毒品 。根据《纪要》的精神 , 在处罚时应酌情考虑 , 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本案毒品含量极低的具体情节 , 对被告人吕德铭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毒品含量极低以及 贩卖毒品未遂的具体情节 , 分别减轻判处被告人唐上升、严芝鑫有期徒刑十四年 , 既贯彻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政策精神 , 又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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