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的其它上诉请求 。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5050元 。
案例二: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卓亚众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终205号】
至于诉讼费用的分配问题,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据此,一审判决未支持卓亚公司全部财产性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均由明道公司负担,确有不当,本院亦应法予以调整 。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及分配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56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677元,由海南卓亚众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770元,由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4907元 。已收取的反诉费用657881.25元(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预缴),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案例三:彩虹(佛山)平板显示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67号】
彩虹公司不服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驳回顺德国土局的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顺德国土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定性错误……八、本案诉讼费用计收错误 。顺德国土局“交还土地”的请求属于典型的给付财产诉讼请求,应依法交纳诉讼费 。本案土地使用权实际成交价款为4148万元,顺德国土局认为其“不带项目评估总地价”为13696.2万元,故依其自认,应交纳的诉讼费为726610元 。因其未交纳该部分诉讼费,应驳回其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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