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关于本案诉讼费用计收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参照该规定,彩虹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及的本案诉讼费用收取问题,并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
【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
【分析建议】
上述案例一中,四川高院一审驳回了农行绵竹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0万余元 。该农行支行对判项及诉讼费分担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之诉,不涉及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履行,故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在对一审判项改判的同时,对一审诉讼费进行了大幅调整,从10万余元调整为5150元 。
案例二中,海南高院认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一审判决未支持卓亚公司全部财产性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均由明道公司负担,确有不当,并对诉讼费分担进行了调整 。
案例三中,当事人再审时一共提出了八项理由,其中一项为诉讼费计收错误,最高院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为诉讼费收取问题,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对其不予评判 。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收取诉讼费用,已经采取收支两条线,所收取诉讼费用上缴财政,财政不按比例返还,因此法院故意多收取诉讼费的事情并不多见 。很多时候,诉讼费分配不当,是由于对诉讼请求的性质认知错误、工作人员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的 。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拿到法院判决后,对诉讼费金额及其分担不满意,如仅仅对诉讼费有异议,可以联系原审法官沟通或向该院提出复核申请 。如果还要针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上诉,建议将诉讼请求分担问题作为上诉理由,促使二审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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