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四 )


2、关于过渡支配与控制 。控制股东拥有多家公司的情况下,各公司之间应注意在人员方面,对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项目负责人等各关联公司自行聘任,在股东方面也不要完全重合;在业务方面,各关联公司需要相互配合,特别是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要重合,经营的业务领域,目标客户等也要互相独立,对外做到独立宣传,特色明显;在财务方面,各公司建立独立的账户与账簿,资金来往需有合同依据,资金审批避免同一人经手,财务印章不可混合使用,各类债权债务、营业收入、业绩、账务均独立核算 。
3、关于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后,经过一段时间运营,业务量激增,每年营业额明显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及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一方面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公司现有经营规模 。也避免公司做一些较大的交易无法履约时,被债权人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公司这种“小马拉大车”的经营模式,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否定公司人格,增加股东个人债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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