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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