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下象棋?( 二 )

<<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13.2 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13.3 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二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13.4 淘汰制比赛,进行"猜先".团体赛的先后走,办法与13.2,13.3两款相同.13.5 两局制比赛,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猜先,第二局互换先后走.第14条 成绩计算14.1 每局棋结果,胜者1分,负者0分,和棋各记0.5分.14.2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团体分)和"局分"(个人分).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各记1分.第15条 名次确定15.1 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小分.胜局.直胜.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15.2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同样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对手分,胜局.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15.3 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15.4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同样根据各队所得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团体对手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15.5 在队员总分制(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最高个人名次.次高个人名次.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15.6 冠军或不宜并列的名次,应安排加赛或在赛前补充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比赛附则第16条 比赛组织16.1 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从事的筹备工作,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处理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不属于裁判员职责范围内的一切问题.16.2 竞赛组织机构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要求适量的裁判人员管理比赛,并任命其中裁判等级较高的一人为裁判长,必要时还可增设副裁判长一到数人.16.3 重大比赛应设立仲裁委员会.第17条 裁判职责17.1 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17.2 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17.3 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17.4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17.5 根据竞赛日程,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17.6 恪尽己职,确保赛场维持良好的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干扰.17.7 对违反纪律的棋手有权给予或向上级建议给予适当处分.17.8 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第18条 处分权限18.1 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18.2 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18.3 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处理.18.4 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和18.2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第19条 赛场环境19.1 进入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保持赛场安静和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19.2 赛场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有碍公共场所文明卫生的行为.19.3 确定赛场,应充分考虑竞赛规模.交通条件心脏通风.保暖.遮阳.照明.元噪声干扰等因素.裁判细则第20条 退出比赛20.1 参赛队或棋手不得无故退出比赛.确需能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20.2 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双数,应重新制签: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20.3 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有棋手(队)中途退出,处理办法如下:凡已赛对手不足半数者,则所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如达到或超过半数以上,则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20.4 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是否过半,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第二十一条 迟到21.1 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轮他走棋时开动他的棋钟.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21.2 如果在规定时限之前赶到(以到达比赛座位为准),则必须在所剩时间内走满规定的着数.21.3 如双方迟到,则扣除双方迟到时间.一方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若双方均超过规定时限,即判双方弃权.21.4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用"+"号表示示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最后作统计时,如果缺度者是队,"+"号等于2分;缺度者是个人,"+"等于1分,"-"号都等于0分.第22条 超时的规定22.1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走满规定着数者,按"超时"论.22.2 如使用有过时标志(小旗)的棋钟,以标志落下作为衡量"超时"的依据.22.3 如使用没有过进标志的棋钟,以分针是否越过最后一分钟半格.秒针是否越过0位为依据.如同时越过,按"超时"论;如只有一针越过,另一针未曾越过,不作"超时".22.4 在对局过程中,如发现棋钟出现故障,应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换.若钟面误差较大,裁判应向双方明确表示如何进行调整,取得一致后再予更换.如因棋钟故障而出现提前倒旗,由裁判根据比赛补充规定裁定.22.5 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至超过时限,此除非已经出现将死.困毙.对方认输.对方同意提和等有效胜.和结果,其他情况均应按"超时"判负.第23条 提和的裁定23.1 提议作和必须在自己走棋后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钟.扣和必须轮流进行,任何一方不得连续提和.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议.对方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则为拒绝和棋.23.2 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循环反复局面达三次后仍在延续,即使双方都没有提和,裁判有权判和.23.3 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和棋,裁判经停钟审核属实,即应判和.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棋钟上加计5分钟继续对弈,若因此而超时,即判负.审核回合时,提出方对非提出方"将军"的着数,最多只计10着.双方均未审核时,裁判经审核着数亦可判和.第24条 待判局面的裁定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三次,一方棋手要求裁决,称为待判局面.按以下原则裁定:24.1 一方"长将"立即判负.24.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符合不变作和规定,立即判和.24,3 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犯禁方必须立即变着,若再重复一次循环,即判负.棋例总纲第25条 棋例释义25.1 对局中有时出现双方着法循环不变的重复局面 。据以裁处这种局面的规则条例 , 称为“棋例” 。25.2 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手段 , 统称为“禁止着法” 。闲着(含:兑、献、拦、跟)、数将一闲、数杀一闲、数捉一闲等着法 , 无论是否重复 , 统称为“允许着法” 。25.3 车、马、炮、过河兵(卒)、士、相(象) , 均算“子力” 。帅(将)、未过河兵(卒) , 不算“子力” 。“子力”简称“子” 。子力价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 , 也是判断是否“捉子”的依据之一 。原则上 , 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一马一炮;马炮相等;士相(象)相等;过河兵(卒)价值浮动 , 一兵换取数子或一子换取数兵均不算得子 。第26条 棋例总则26.1 在任何情况下 , 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 。26.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 , 双方不变作和 。26.3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不包括一方为长将) , 双方不变作和 。26.4 一方为禁止着法 , 另一方为允许着法 , 应由前者变着 , 不变判负 。第27条 棋例通则27.1允许帅(将)本身步步叫吃对方的棋子 , 按闲着处理.其他棋子和帅(将)同时捉吃或借帅(将)之力捉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捉处理.27.2 兵(卒)本身捉吃对方的棋子(不含将.杀),按闲处理;如形成相互长打局面,则应按捉处理.27.3 占据防守要点,立即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相(象),按闲处理.27.4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称呼和裁处.如杀兼捉,按杀;捉兼况,按捉等,依此类推.第28条 术语解释28.1 将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帅(将)者,称为"照将",简称"将".28.2 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将死对方者,称为"杀着",简称"杀".28.3 捉凡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包括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照将或连续交换的手段)吃掉对方某个无根子,称为"捉".28.4 打将.杀.捉等攻击手段,统称为"打".28.5 兑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称为"邀兑",简称"兑".28.6 献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同兵种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28.7 拦凡走子阻拦对方棋子的活动,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拦".28.8 跟凡走子盯牵对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跟".28.9 闲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杀.捉,统称为"闲".兑.献.拦.跟,均属"闲"的范畴.28.10 长将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将".28.11 长杀凡走子连续不停杀着,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杀".28.12 长捉凡走子连续追捉一子或数子,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捉".28.13 长兑凡走子连续不停邀兑,称为"长兑".类似解释也适用于"长献"."长拦".长跟".28.14 长打对长打凡双方走子循环反复,步步是打,称为"长打对长打".28.15 长打对非长打双方走子循环反复,一方步步是打,中间没有闲着,另一方中间有闲着,则称为"长打对非长打".28.16 有根子和无根子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护的子,称为"有根子";反之,称为"无根子".形式上是根,实际上起不到充分保护作用,称为假根或少根.假根子和少根子按无根子处理.第29条 "捉"的概念构成"捉子",应符合下列条件:29.1 捉子的形式可以有:能够直接吃子;能够通过连续照将吃子;能够通过完整的交换过程得子.29.2 "捉"产生于刚走的这着棋,上一着尚不存在.29.3 直接或间接被捉的,是有子力价值的无根子(含:假根子.少根子).29.4 下一着吃子或得子后,不致被将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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