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延期开庭的情形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第72条进行了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 调取新的证据 , 重新鉴定、勘验 , 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行政诉讼一审庭审开庭延期的依据是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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