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的应用

权利法案通过后的前150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用戈登·S·伍德的话来说:“批准之后,大部分美国人很快忘记了有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事 。”直到1931年前,法院都没有做出过保护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判决 。历史学家理查德·拉宾斯基将法案漫长的休眠期归因于三个因素:首先,社会文化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才能让司法和民意容忍和接受法案中的条款;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主要专注于解决政府间权力平衡的问题;第三,法案起初只对联邦政府有效,这一限制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予以了肯定 。
【美国权利法案的应用】时间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合并原则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首先是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案中应用言论自由条款 。此外在1896年的塔尔顿诉梅斯案中,法院裁决宪法中包括权利法案在内的各项保护,均不适用于美洲原住民部落政府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一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任何法律来确立国教或妨碍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干涉和平集会的权利或禁止人民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起初,第一条修正案只针对国会制订的法律,其中的大部分禁令都是比今后更狭隘的角度来加以解读 。
在1947年的埃弗森诉地方教育委员会案中,法院援引托马斯·杰弗逊的信函称第一修正案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但这两者分离的确切边界仍然存在争议 。法院通过20至21世纪的一系列判决显著扩张了言论自由权的覆盖范围,保护了各种形式的政治言论,匿名言论,竞选资金,色情内容和学校誓词等 。这些判决也给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定义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 。在最具知名度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先例,增加了诽谤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 。在第一修正案下商业言论所受的保护不及政治言论,因此对其也有着更多的规管限制 。
新闻自由条款保护信息和观点的出版,主要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媒体 。在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第一条修正案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事先审查或出版前审查 。请愿条款保护人民向政府任何分支和部门请愿申冤的权利 。根据这一条款,最高法院也认为第一条修正案中暗含有对结社自由的保护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二条修正案保护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修正案中携带武器权利的表述部分来源于英国普通法,还受到了1689年权利法令的影响 。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形容这是一种附属权利,用于支持自卫、反抗压迫的自然权利和公民采取一致行动保卫国家的义务 。对该修正案制订目标、适用范围和效果的学术探讨一直存在争议,有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
在1875年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携带武器的权利不是由宪法赋予的,也不是依赖任何形式来维持它的存在 。第二条修正案只是说明国会不能侵犯这一权利,除了限制国家政府权力外没有其它任何效果” 。在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案中,法院判决指出该修正案认为“(保有武器的权力)和纪律严明的民兵之间有着合理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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