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委关于公务员探亲假实施细则

探亲假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自己的直系亲属分居两地 , 每年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的到异地探望亲人的假期 。该探亲假期可带薪休假并报销往返路费(飞机票除外) 。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 ,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 假期为30天 。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20天 ,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45天 。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 每4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20天 。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 另外 ,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 , 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 卜高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 , 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 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 , 由本人自理 ,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搜液探亲待遇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细则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型漏尺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 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 , 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 , 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 。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 ,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 , 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 , 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 , 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 , 在生育休假期间 , 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 , 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 , 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 , 职工在探望配偶时 , 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 , 因此 , 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 , 每四年给假一次 , 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 , 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 , 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