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米成年女溺亡0.8米深儿童泳池,谁的错?

背景新闻:1.5米成年女溺亡0.8米水深儿童泳池, 法院判决死者担责50%
温州网2017年03月29日报道, 2016年8月, 一名身高1.5米多的成年女子在水深0.8米的儿童泳池内不幸溺水身亡 。 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27日开庭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 泳池方担责50%, 赔偿74万余元 。
根据温州网的报道, 事情的经过是, 2016年8月1日下午3时许, 苟某和家人、同伴等一同去瓯海娄桥一泳池游泳 。 苟某买票进入后, 先在成人游泳池内游了一会儿, 后来又进入儿童游泳池 。
没想到一会儿时间, 同伴黄某发现苟某在儿童游泳池内溺水, 赶紧呼叫苟某丈夫田某 。 两人将其抱上岸后, 田某为苟某做人工呼吸, 黄某则前去叫泳池救生员 。
泳池救生员赶到, 为苟某实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 同时其他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120 。
这时, 救护车尚未赶到, 泳池工作人员在征得田某的同意下, 开车将苟某送往瓯海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治 。 当日, 又转院至温州市中医院住院抢救, 9天后不治去世 。
法院认为, 死者苟某生命权受到侵害, 苟某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同时法律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的“农业公司”, 虽然取得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 但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游泳救生员, 未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 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有相应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同时, 考虑到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且据苟某家属陈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 在水深0.8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不能成功自救, 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 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 处置不当, 应当减轻被告责任 。
最终, 法院认定该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 赔偿74万余元 。
另外, 泳池方还援引死者丈夫的话说溺水者生前有癫痫病史, 判决中并未提及 。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泳池经营管理方农业公司和死者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 。
我们在此不做法律判断, 仅依据新闻报道中的信息从医学角度来对该事件中双方各自的错与责进行简单评判 。
溺亡者错在哪里?
法院认为溺水者苟某需要承担50%责任, 她的过错在于:
“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且据苟某家属陈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 在水深0.8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不能成功自救, 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 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 处置不当”, 应当减轻被告责任 。
这些真的是死者的错吗?溺水者在溺水过程中的反应还存在是不是“处置得当”的问题吗?
这需要从溺水本身说起 。
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溺水定义是“呼吸道浸没或者浸入液体造成呼吸障碍的过程 。 ”
【1.5米成年女溺亡0.8米深儿童泳池,谁的错?】就是说, 无论场所, 只要呼吸道(口鼻)淹没在水中造成呼吸障碍, 就属于溺水 。
溺水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溺水发生时溺水者神志清醒, 这些人遭遇溺水时通常会有短暂的、一定程度挣扎 。 然而, 溺水者的挣扎其实是一种本能反应, 表现在头颈后仰, 手在水面下奋力压水, 目的是努力使口鼻处于水面以上以保障呼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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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与多数人意识中, 也是本案法官的认识不同, 溺水者的挣扎通常不会将手高举在水面上向人示意或者打水, 同时由于优先保障呼吸而无暇呼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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