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工商来自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六 )


第六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第六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告知文书外,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
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
,交代收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代为送达 。
(三)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六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案件,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
规定执行 。
《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
时,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卷 。
第六十七条复议案件需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六十八条复议机关在下列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期限:
(一)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至复议法定期限届满日止,不足30日内;
(二)复议机关需进行调查、取证,方能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被申请人逾期提交案卷材料,影响复议期限的;
(四)其它需要延期的特殊情况 。
延长复议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前作出 。延长复议期限不得超
过1个月 。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并告知如不同意延期,可以直
接就原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当及时告知复议机关,申请人不得再就
此案申请复议 。
第六十九条复议案件审结后,复议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
第八章备案
第七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
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第七十一条县级、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所属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第七十二条下列处罚案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涉外商标案件;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处罚的案件;
(四)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 。
第七十三条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 。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
第九章立卷
第七十四条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
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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