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取消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 确有悔改表现的 , 经其申请 ,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人的取消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 确有悔改表现的 , 经其申请 ,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
监护关系终止后 ,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法律规定监护人如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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