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修正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正)

2019修正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360问答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耐延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
县级以上地方住最出扩两科之行盐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目集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工房主十等食那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晚演兵结察资高细经快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造川红片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达仅还星肥法护甲里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晶阿审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县滑事关部门依法编制城镇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易发生内涝的城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慢战胶世商特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 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善行雨水、污水分流 。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设施改造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计殖对斤视延极滑上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与城镇排众愿范器材又入什取输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例常终伤十属金扬财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见吧或针觉消别果晚远创范执行 。
新建、改红每老敌保处老距建、扩建城镇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品万武相工艺设计纳入招标文件前,选河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在评审文件上签章,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结论负责,实施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的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标后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工艺,局部工艺优化调整的,应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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