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项不属于婚姻里禁止的行为 法律对于婚姻所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对于婚姻所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 , 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剥削社会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必须坚决禁止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 , 要严加惩办 。
二、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重婚是剥削阶级玩弄异性、压迫妇女的罪恶行径,故明令禁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 , 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 。妾是旧社会一夫多妻的产物 。纳妾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 。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如姘居关系 。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 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 。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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