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护的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如何被保护的


自诉人 , 袁-红 , 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 , 张*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 。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 , 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 。1990年10月 , 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 。1992年8月 , 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 , 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 。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 。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 , 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
本案中,被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 , 我们认为实质上就是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矛盾的问题 。当然,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 , 这里还要牵涉到不同时期婚姻制度的规定 。
【婚姻保护的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如何被保护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明确规定 ,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时间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 , 将其视为非法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有条件的承认阶段:1949年-1986年.
A.对于事实婚的行为,首先认定其性质是违法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 , 令其补办结婚的法定手续 。
B.对未达婚龄或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由婚姻机关出面令其解除同居关系 。
C.对事实婚中的女方怀孕或生有子女的事实婚 , 应在处理时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
D.对事实婚在前,一方后又与他人法定登记结婚的,在处理时要考虑保护事实婚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对事实婚引发的离婚案件,一般应按正常的离婚案件处理 。
2.逐步不承认阶段:1986年——1994年 。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至1994年2月1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在此期间 ,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3.完全不承认阶段: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 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4.相对承认阶段:
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总之,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就是循着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这一过程 。
具体到本案来讲 , 我们认为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国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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