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该返还彩礼吗 离婚彩礼钱需要返还吗

【离婚应该返还彩礼吗 离婚彩礼钱需要返还吗】
事例一:彩礼钱和青春损失费不是一回事
2006年6月,24岁的孙*宝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刘*莉,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 。很快,孙*宝便将刘*莉带回了老家介绍给父母认识 。通过几次接触,孙*宝的父母对刘*莉也很满意 。经双方家长同意后 , 两人决定结婚 。孙*宝的父母还按照当地的习俗花9999元给刘*莉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物品,同时另送彩礼11111元给刘*莉家,象征着孙*宝娶刘*莉是万里挑一 。结婚后不久,刘*莉怀孕了 , 可是为了事业 , 孙*宝决定先不要孩子 。刘*莉无奈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从那以后,两人便经常吵架,最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
离婚后 , 孙*宝向刘*莉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 。刘*莉则认为自己为这段婚姻付出了青春年华,没有退还彩礼钱的道理 。为此 , 两人再度发生纠纷,争执不下 。于是,孙*宝一纸诉状将刘*莉告上了法庭 。刘*莉坚持认为:自己为孙*宝付出了青春,还因为孙*宝做了人工流产,孙*宝理应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因此 , 不同意退还彩礼钱 。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宝与刘*莉在恋爱期间,孙*宝为缔结婚姻而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 。现双方的婚约已解除 , 刘*莉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孙*宝 。结合孙*宝与刘*莉之间发生过同居关系及刘*莉曾做过人工流产的事实,酌情认定刘*莉返还部分钱物 。因双方是自由恋爱 , 故刘*莉有关青春损失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
事例二:新婚俩月就离婚返还彩礼得到支持
2007年9月,认识1年的何-伟与马*菲准备结婚,马*菲向何-伟提出要一套高档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 。11月20日,何-伟及其父母来到马*菲家,将购买的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交给了马*菲 。不久两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2008年2月举行了婚礼 。可是 , 结婚后不到两个月,两人的感情就发生了变化,常常因琐事争吵不休,于是,马*菲搬回了娘家生活 。3月末,何-伟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他与马*菲的婚姻无效并退还礼金 。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鉴于双方未生育子女 , 也无共同债权债务,马*菲返还何-伟彩礼钱2万元,何-伟所赠首饰归马*菲所有 。
事例三:婚礼未办先闹翻彩礼钱部分返还
2008年3月,顾*航和关-娜举行了订婚仪式 。按照顾*航家乡的订婚习俗,男方付给女方35000元彩礼钱 。半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于当年10月份举办婚礼 。然而没有想到 , 婚礼还没有办,两人就因为产生矛盾闹起了离婚 。由于关-娜不退还顾*航订婚时给的35000元彩礼钱,顾*航便将她告上了法院 。顾*航认为:他与关-娜彼此之间产生矛盾且难以沟通调和,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要求关-娜退还35000元的彩礼钱 。
法院审理时发现,顾*航和关-娜确实没有共同的住处,两人因性格不和,对家庭事务认识不一致,逐渐产生矛盾后不能及时沟通解决 , 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因此法院同意了两人的离婚请求 。在关于退还彩礼钱的审理中 ,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两人的共同生活 。顾*航认为:两人虽然已经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而关-娜则认为:两人登记后就是合法夫妻,也就是开始了共同生活,虽然没有长时间住在一起 , 但是两人毕竟发生过性关系,一旦离婚会对她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由于顾*航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和关-娜之间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正常的夫妻生活 。法院综合双方的情况后认为:男方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 ,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返还彩礼的规定,最终判决顾*航和关-娜离婚,关-娜返还顾*航部分彩礼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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