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和嫁妆怎么处理 结婚七天又离婚 彩礼与嫁妆如何处置】一、引言
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嫁闺女女方要陪嫁妆,不仅仅是时尚,而且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现在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 , 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 。本案就是一起有关“彩礼”的官司 。原告赵-汝,被告钱-南,案由:离婚纠纷 。
二、案情
2002年6月 , 赵-汝经人介绍与钱-南相识相恋 。2003年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 。2004年2月16日,经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养、无财产分割、无债务处理,女方返还婚前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嫁妆归女方 。后来又补充约定,女方另补偿2500元给男方 。一桩婚姻本以为到此结束,没曾想双方带着调解协议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因男方没有身份证 , 民政局不予办理 。没能在民政局离婚 , 赵-汝转而向法院起诉 。原告赵-汝认为 , 自己依据离婚协议给付了被告聘礼13000元 , 所欠1500元打了欠条,在将嫁妆运回娘家时,当着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面前,又给付了此1500元并将欠条收回 。但被告仍漫天要钱,并到自己娘家闹事,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归还自己的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随身物品 。
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自己为女方用去约3万元钱(含聘礼) , 依据调解协议,女方应归还聘礼14500元及首饰,另补偿2500元 。但女方至今只给付1500元,余款未付 。故要求付清余款 。曾给女方的首饰表示放弃 。
三、一审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双方同意离婚 , 故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持 。关于婚前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自愿达成协议 , 该协议约定彩礼和首饰的返还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履行并已实际部分履行 。现原告称已返还彩礼14500元和首饰,因被告否认 , 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只能认定只返还了彩礼1500元 。2004年6月2日,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赵-汝与被告钱-南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诉讼请求 。
四、二审裁判要点
一审宣判后,赵-汝不服上诉称 , 双方在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涉及人身婚姻关系的应无效,涉及财产的,原审认定事实有误 。上诉人已付给钱-南13000元,并立下1500元欠条 , 以上事实有两位法律工作者的证言证实 。2004年2月18日上午,上诉人欲将嫁妆运回娘家,钱-南要求先付钱才准运嫁妆 。上诉人称其随后与钱-南亲戚一同回到娘家拿了13000元并付给钱-南亲戚,钱-南亲戚亦出具了13000元的收条,同时上诉人还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 。当天下午钱-南要求上诉人付清1500元才同意运嫁妆 ,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请来镇法律服务所的两位工作人员为其解决纠纷 。在两位法律工作者的协调下,上诉人付给钱-南1500元,双方当场撕毁了13000元的收条和1500元的欠条,上诉人后将嫁妆运回娘家 。
二审法院认为 , 赵-汝与钱-南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赵-汝称在运嫁妆那天已按协议返还男方聘礼14500元的事实,因有两位法律工作者到庭作证 , 予以认定 。原审认定赵-汝未返还聘礼13000元的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据此,2004年10月8日 ,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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