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的女方父母是否是适格的被告
女方父母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被告 。现今的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按民间风俗,婚姻大多是由父母操办,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多为双方的父母,以被告的父母为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和执行 。
理由如下:
一、从婚姻财产纠纷法律来源依据上讲,其婚姻财产纠纷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 。新中国成立后,为贯彻婚姻自由原则,防止买买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情况的现实存在,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规定争对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男、女双方的其它家庭成员 。虽然婚姻法有该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因悠久的民间婚嫁习俗的影响 , 大多数家庭都会因子女结婚而约定彩礼 。这样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纠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 。因此,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 。这为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适用依据 。但该解释也未把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局限于男、女双方 。
【婚约财产纠纷女方答辩 婚约财产纠纷的女方父母是否是适格的被告】二、从彩礼的给付情况,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局限于男、女双方 。在现实中,男、女双方结婚,都是由两方父母操办主持,男、女双方并不了解其中的所有情况 。彩礼的给付情况也一般是由男方家庭给付女方父母,而不是女方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所得者往往是女方的父母、为女方置办嫁妆的也是女方的父母 , 因此,为了能更方面的查明案件事实,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应当局限于男、女双方 。
三、从彩礼给付的性质上来看 , 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仅限于男、女双方 。因现今法律对彩礼并无一个明确性的规定,对于彩礼给付的性质,学术界也较多争议 , 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旦条件不成就,谁获得赠与,谁就负有返还的义务 , 因此,受赠的女方父母也即为负有返还义务的当事人 。但在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时,不仅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还应考虑该财产所赋的人身性 。它还涉及到男、女双方的人身权利,是否解除这种婚约关系 , 是由男、女双方个人意志决定的,因此,男女双方也必然是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 。目前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并无一个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导致在现实法律操作中存在较多的争议 , 因此,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方面的法律适用还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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