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返还原则,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应如何理解彩礼返还纠纷中“给付方”


【关于彩礼的返还原则,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应如何理解彩礼返还纠纷中“给付方”】案情:
甲经媒人介绍与乙认识并按农村习俗订婚 。甲之父甲某通过媒人付给乙的父亲乙某彩礼款8888元 。甲在与乙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二人性格不合,遂提出退婚 。甲主张退还彩礼 , 但乙及乙某则不同意 。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退还彩礼款8888元 。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不具有原告资格,且把乙某列为被告属被告不适格,应予驳回 。因为本案中拟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是甲与乙,而不是甲某与乙某,彩礼的支付是以甲乙欲结为夫妻为目的的 。现在甲提出解除婚约,理应是甲作为原告诉请乙退回彩礼款 。甲之父甲某、乙之父乙某均不是适格的原、被告 。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有原告资格,且乙某是适格被告,甲某乙某的诉讼主体地位应得到法院的确认 。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高法《关于适用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