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赔偿证据

【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赔偿证据】
【案情简介】:
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 , 王**与张**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仍在京打工 。2002年8月王**从老乡后了解到张**在京又与他人同居 。王**到京后通过联系张**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 。以此,王**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 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万元 。
【法院判决】: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张**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 , 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 , 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000元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