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赔偿条例 同居关系自动解除索要补偿费是否合理


亲身经历
不久前,我经人介绍 , 与未婚女青年谭某相识并共同生活 。同居半年后,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谭某反对 。谭某要我补偿5万元钱才同意分手 , 可我拿不出这一大笔钱 。请问 , 如果谭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解除同居关系的赔偿条例 同居关系自动解除索要补偿费是否合理】律师解疑
你觉得自己与谭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 , 这很简单,你只要不再与谭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 。你由于拿不出五万元给谭某 , 故担心谭某纠缠不休,于是就想到起诉这条法律途径 。但这条法律途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
由于你与谭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 , 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 , 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
另外,谭某要求你补偿她5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男女谈恋爱、同居,一般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并进而步入婚姻殿堂 。如果未能终成眷属,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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