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介绍】
28岁的上海女子肖某与20岁的海安男子刘某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初为人父的刘某却因生育费用的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进步 。
2002年,刘某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息与肖某相识 , 经过半年左右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4年5月,肖某与刘某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因刘某当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即未领取结婚证 。2004年9月,肖某因早产在上海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大女儿出生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小女儿和肖某于2004年10月出院,住院费、医药费、抢救费共花去28872.08元,这些费用都是由肖某向他人所借 , 因双方为上述费用的支出产生矛盾并未能妥善解决,肖某即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刘某负担其生育住院费用、小女儿的医疗费及抚育费 。
【审判结果】
海安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肖某与刘某在刘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本案是一起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和抚育纠纷案 。肖某因生育产生的住院费、抢救费、医疗费和所生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 , 应当由肖某与刘某共同负担 。双方所生女儿为非婚生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 ,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故肖某要求刘某给付小女儿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抚育费数额应当按照小女儿的实际需求、刘某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儿童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刘某辩称已支付相关费用13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 难以采信 。海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因生育和抢救非婚生女所支出费用14389.11元 。2.非婚生女随原告肖某生活 , 被告刘某从200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肖某非婚生女抚育费200元,直至小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 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负担 。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同时结合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 作出了恰当的判决 。
【未婚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未婚同居所生女孩由谁抚养】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
- 未婚生子抚养费怎么算 未婚生子怎么收取抚养费
- 未婚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未婚同居所生的孩子谁有抚养义务
-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同居财产纠纷
- 非法同居生的孩子归谁 非法同居生子该由谁抚养
- 隐瞒了结婚,以男女朋友同居犯法吗 女方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同居生子怎么处罚
- 婚姻法关于非法同居的规定 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范围
- 非法同居在法律上怎样定义 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分类
- 同居关系能否继承遗产 同居关系的财产继承问题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非法同居 我国对于非法同居是怎么样认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