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婚姻法什么规定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的】
襄阳律师解答: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老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趋衰竭,不应再婚,即使再婚,也应由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儿子小赵可以不再支付赡养费 。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
案件评析:
保障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权 。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 。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 。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 , 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 。丧偶老人普遍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伤害,老年人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 。老伴去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母亲表现应有的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无法替代的 。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渐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 。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 。对此 ,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
关于赡养问题 , 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 ,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 。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 , 赵老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民法典》所给予保护的 。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 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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