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约定优先” , 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第二、无约定的 , 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 。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 。对于这些日常家务 , 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 , 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 , 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
北京离婚律师
【【同居纠纷】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王律师(咨询电话:13810198499),http://blogs.66law.cn/users/wjlaw333/default.aspx,中国民法典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民法典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涉外离婚、婚姻资信调查、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探视权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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