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什么是扶养关系 扶养关系是否有变更的可能性】(1)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2、扶养关系人可以变更吗?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 。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 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 。但是 , 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假设父母死亡时 , 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 。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
3、扶养方式可以变更吗?
扶养方式指扶养人扶养被扶养人的形式 。就一般而言,扶养人可以采取“迎养”或“按期给养”的方式 。迎养要求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履行扶养义务;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时,则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 。在一般的情况下 , 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方式为迎养的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 才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 , 如父母离婚之后 , 子女只能与父或母一方实际地共同生活,另一方则依法只能按期支付生活教育费 。但是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方式不同,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的内容 。
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一般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判 。
但是 , 当确定扶养方式的具体情形发生变化后,扶养方式也应变化 。例如,子女要出国工作一定的时间,无法让赡养的父母同行,那么,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方式得由迎养的方式变更为按期给养的方式;同样,父母离婚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伤残无力继续实际扶养子女,另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的扶养关系而由自己实际扶养 。当然 , 扶养方式的变更并不改变扶养义务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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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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