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 。次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 。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而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 。之后,许女士又先后5次入院治疗 。而丈夫吴先生只在许女士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 。后因许女士疾病的原因,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 , 2006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 。期间,吴先生曾3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许女士离婚 , 均未获法院支持 。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 , 其母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 。现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1500余元 。2008年12月,许女士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许女士诉称,自己被确诊右腿部患恶性神经鞘瘤后,先后6次住院治疗,作为丈夫的吴先生仅在第一次住院时陪护,之后非但不照顾,不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反而3次起诉离婚,希图逃脱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现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请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 。
吴先生辩称,许女士患病后,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许女士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 , 且许女士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请求驳回许女士之诉 。
【妻子对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 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法院认为,许女士与吴先生经婚姻登记确立夫妻关系 , 夫妻之间除应相互忠实与尊重以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互相帮助与支持,尤其是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更应在生活上予照顾、经济上予帮助、精神上予以慰籍 , 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 。现许女士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 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 。故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的扶养费数额,且吴先生应对双方分居后许小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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