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后财产分配方式有哪些】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 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 , 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 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 , 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 , 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 ,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 。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 , 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 , 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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