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登记机关是否受理?
【如果配偶失踪如何离婚 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是否合理】律师解答: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 ,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 。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 , 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对这类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 , 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 。宣告死亡的判决,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 。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当日起 , 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 。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 。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死亡判定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定,撤销原判定 。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认定其夫妻自行恢复 。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 , 则应当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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