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
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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