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 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 , 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 , 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法官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94常识网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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