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双方均为华侨的离婚诉讼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2)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 , 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3)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 , 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
涉外离婚需要在哪里起诉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
【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双方均为华侨的离婚诉讼】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 , 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 , 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 , 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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