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方不领传票如何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可配合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到被告方居住地点送达诉讼文书 , 直接送交受送达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
2、 被告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留置送达 。
3、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
4、 如果受送达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5、如果经过上述送达程序,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 , 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 , 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 ,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 , 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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