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 , 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 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 。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 , 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 。第一 , 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 。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限时办结 。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特事特办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 , 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 , 要主动上门办理 。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 。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 , 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 。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 , 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 , 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 , 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要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 。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申请办证 。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 。五、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 。要明确办证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 。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 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 , 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 ,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生证办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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