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闫卓云律师:协议在你们之间是有效的,但根据房产交易部门的规定 , 买卖过户可能需要法律咨询对方的配合 。
杜永胜律师:离婚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卖房子需要经过你前夫的同意,至于拆迁是否可以办成你一个人的房产证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确定 。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吗 未经法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 ,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 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 , 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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