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最长可设3个月冷静期吗
离婚冷静期自民法典生效后,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有三十天冷静期,没有三个月冷静期的规定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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