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登记结婚当日改变智残丈夫房产权属遭起诉

【新娘登记结婚当日改变智残丈夫房产权属遭起诉】
结婚当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义,迅速将智残丈夫张某名下的两套房子转到自己名下或转为共同共有 。张某的哥哥得知后,认为弟媳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权益 , 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将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弟弟个人名下 。日前 , (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这一诉请 。
张某系智力残疾人 , 名下有古龙路某小区的404室、704室两套房子 。去年3月,张某突然与汪女士登记结婚,而且登记当日,汪女士就带丈夫来到房产部门,将404室产权变更登记至她名下,将704室产权变更登记为他俩共有 。
数月后,一直是张某监护人的哥哥张先生得知此事,认为弟媳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利益,于是起诉到法院 , 请求判令弟弟、弟媳对于那两套房子的赠与行为无效,将产权恢复至弟弟个人名下 。汪女士在庭审中辩称 , 丈夫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哥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况且自己的行为并未侵害丈夫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
经张先生申请 , 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张某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院认为 , 根据张某持有的残疾人证及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张某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人员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汪女士在与丈夫登记结婚当日,就对他的房产权属进行变更,明显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她与丈夫之间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赠与关系无效 。张先生作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有权要求汪女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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