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 , 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 ,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 , 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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