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起诉离婚程序 军人离婚诉讼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军人起诉离婚程序 军人离婚诉讼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 ,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的民法典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 。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
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案件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 ,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 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妻关系 。结果,非军人一方放弃离婚要求,双方达成和好协议 。非军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后存卷 , 诉讼活动结束 。
2、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并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
3、非军人提起诉讼后,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体现了立法的精神 。
4、非军人起诉离婚,经过调解,非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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