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按此规定 , 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无论离婚的程序、及离婚的实体条件,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 。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在实体上,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上,也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
另外《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款又规定,在因同一婚姻而发生的离婚、别居或无效婚姻案件结案之前,原告补充诉讼请求或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 , 或者被告提出反诉,英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只要英国法院对原来的诉讼有管辖权且诉讼尚未结束,而不管该条对管辖权的规定如何 。
二、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
1、管辖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管辖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
以上是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介绍 。总的来说 , 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主体一方是中国公司 , 另一方是外国公民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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