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实施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本人可以不用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这是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因之一,也是法律上确定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原因之一 。
但是 , 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那么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别规定 。比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 。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但是“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 , 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 。即使是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离与不离”问题表态 。
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 。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 , 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是非曲直,也便于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就算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无法出庭 , 那么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出庭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 比如当事人出国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岗位等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和等问题的意见 。该条规定,既是对离婚案件诉讼代理权的一种限制,也体现了法院一贯的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慎重态度 。
【离婚诉讼可以特别代理吗 离婚诉讼代理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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