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管辖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管辖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
以上是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介绍 。
【涉外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总的来说,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主体一方是中国公司,另一方是外国公民的 , 适用我国的法律;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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