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诉讼离婚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 ,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
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 , 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 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 , 书面起诉的 , 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 ,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 , 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 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
三、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军人离婚案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 , 发现案情复杂 , 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除此之外 ,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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