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 。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需要注意的是: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 , 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哪些】(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 。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 。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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