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 。如范某经销木材时,向王某借款五万元 。两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笔钱款,范某以没钱为借口不予偿还 。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王某虽然胜诉,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范某及其家属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他们却说:“我们已在王某起诉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财产及子女归女方所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四百元 , 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经查双方离婚后始终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执行时,他们仍未分居 。范某直言到:“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才离婚,他告我,我把财产都给女方,债务我自己承担,欠债是我个人行为,我没钱,法院能把我怎么样要扣工资我每月给孩子四百元抚养费 , 剩下不到二百元,国家有规定,生活费不能还债,啥时有钱啥时还 。”不难看出这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 。
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如李某申请执行崔某案 , 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过李某从原德都县林业局物资经销站赊购两车皮桦木,价值人民币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条 。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 , 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给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 。在此期间因销货单位催款,李某便将该笔木材款全部付清,后来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起诉到法院 。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决崔某给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824、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起诉要求与崔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财产房屋归景某所有 , 外债由崔某承担,实际上崔某与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 , 该离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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