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


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


生儿育女,承欢膝下,是夫妻对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被誉为新世纪的“送子娘娘”,它在给患者带来繁衍自己后代的希望的同时,也对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伦理道德、现行法律规则产生着冲击 。
一方面,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帮助不孕夫妻实现生育愿望,在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尽量保障其生育权,应是一个基本的考量标准 。另一方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而成法于十余年前的相关法规,有些细则已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鸵鸟法则” 。
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


2015年2月,为了生孩子,小雪(化名)和她的丈夫在北京朝阳医院接受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留下6枚冷冻囊胚保存在医院 。
【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出于对丈夫的眷恋和感激,小雪做出了一个决定:继续为丈夫延续血脉 。当她来到医院,要求移植剩余的冷冻胚胎时,“因为没有先例、不合法规”被医院拒绝了 。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
应对诉讼时,朝阳医院说,小雪的丈夫死后,其与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已经不属于她一人,由法定继承人共同拥有,小雪没有权利来解决它 。
此外,医院还说,怀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伦理问题,必须考虑孩子的基本合法权益,包括所有胚胎(如患者姻亲)出生后 , 是否要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和监护人的责任,孩子的父亲和家庭地位财团继承问题、社会关系等 。
朝阳法院认为,小雪无论是作为一个患者或受试者的丈夫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法律障碍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
法院判决还指出,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享有与自然受孕的后代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 包括继承权 。因此,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要取得小雪公公婆婆的同意 , 小雪公公婆婆也明确表示了强烈的同意意愿 。
判决还指出,虽然没有父亲的孩子出生在一个单亲家庭,但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身体、心理、个性等产生严重影响,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有严重不良情况如物理、心理和社会损害 。
是否继续胚胎移植的合同是对“必须夫妻双方签署知情同意”的原则,小雪夫妇与朝阳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孩子,胚胎移植是一个必要的步骤来实现合同的目的很明显,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
“从小雪的意愿、行为表现以及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性来看 , 我们有理由相信,继续进行胚胎移植不会违背小雪丈夫的意愿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


2015年11月,31岁的小会和丈夫因不孕到当地妇幼医院诊疗 , 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2016年5月12日凌晨,小会丈夫因海难事故失踪 。小会要求继续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 但医院经过评估 , 认为按照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甚至最后提出,让小会到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等待法律裁决 。
尚法新闻(ID:zgsbfzzk)向多家助孕机构了解到: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七大原则之一的知情同意原则,要求胚胎移植日夫妻双方必须一起前来医院签字,医生会知情告知胚胎移植情况,若胚胎移植日丈夫未能前来医院签字者,将会取消胚胎移植,若当天丈夫不能前来医院者,请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生殖中心医护人员,助孕机构将会取消胚胎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伦理原则 , 本案涉及三项争议 。小会之前未生育 , 未收养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小会的丈夫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 , 但目前从法律上讲尚不能认定其死亡 , 故小会应系已婚妇女,而非单身妇女 。即使丈夫死亡 , 原告作为丧偶妇女 , 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该社会公益原则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故本院认为,被告继续为原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违反前述社会公益原则 。”
法院要求医院“将尚未完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完毕”,还因为小会当初在完成取卵、体外受精后,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是因取卵日子宫内膜回声欠均匀,取消促排卵周期胚胎移植,所有胚胎冷冻保存 。小会本次要求实施胚胎移植术,是继续履行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合理请求 。
当时,有业内人士呼吁,“知情同意”“社会公益”原则不可回避,但也不可机械地理解社会伦理 。从法理上来说,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 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 医院不得基于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享有的正当权利 。
意大利的一名女性和一名男性在2009年一同前往该国的一家生育辅助技术诊所 , 寻求体外人工受孕服务,但该诊所培养出来的胚胎存活几率很低,由于担心胚胎植入体内后会经历不可避免的流产,这名女性要求诊所不要进行胚胎移植 。
然而诊所却向其告知,根据意大利的相关法律 , 拒绝接受胚胎移植是不被允许的,并表示,假如她坚持不愿接受移植 , 则可能对她实施起诉 。
这名女士随后接受了胚胎移植,并经历了一次流产 。由于意大利法院拒绝受理该案,两人遂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投诉 。
委员会在2016年发给各成员国的法律指导中明确指出,“这一限制可能对女性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对其健康权和人身完整权的直接侵犯”,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胚胎植入体内 , 侵犯了女性享有最高标准健康服务的权利,以及受到平等待遇的 。
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


广西南宁市的小萍2013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丈夫再婚前已与他人育有一子 。在2014年4月29日,小萍因“再婚一年不孕” , 到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诊治,分别于2015年1月5日、2015年8月22日在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进行了2次胚胎移植术,其中第2次胚胎移植成功,于2016年5月5日产下1名女婴,现尚余冻胚4个 。
2015年8月27日,小萍丈夫因公牺牲 。2018年2月9日,小萍向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支付胚胎续冻费1500元 , 并多次要求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继续履行双方之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术,遭到拒绝 。
法院认为 , 按照小萍夫妇及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三方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已经为小萍进行两次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且2015年8月22日进行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成功 , 小萍产下一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已经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小萍要求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目前,由于生育年龄推迟、生活压力等原因,人类生育力总体呈下降趋势 , 出生缺陷也在增加,全球的不孕不育率为10-15% 。而在中国,截止2018年,不孕不育率已从30年前的1-2%增长至目前的15-20%,也就是说每7到8对夫妇当中就有1对不能怀孕的 。
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今年5月27日就《中国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报告(2019)》发布消息称,截至2018年底 , 中国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达497家,经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有26家 。目前,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周期数及成功率逐年增加,2016年首次突破100万 , 出生婴儿数超过30万,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性也在不断提高 。
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


国泰君安(国际)认为,辅助生殖行业不受医药政策影响 , 行业利润率达30%-50%,是医药医疗行业中的一片净土 。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明确指出:制定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 , 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
2016年9月,国家卫计委本着减少环节 , 精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决定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不再查验患者夫妇的生育证明,由其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即可 。但其主导政策,并未松动 。
2003年,原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于2001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一系列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 。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技术操作的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了10止 , 引人注目的两条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的禁令分别为,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 , 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 。
原卫生部出台的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几项文件更多地强调了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这一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说 , 这项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
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建立有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等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 , 指导和监督7大伦理原则的实施: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伦理监督 。
2019年4月11日,第23届国际生殖协会联盟大会暨第五届浦江生殖医学论坛在上海世博中心拉开帷幕 。这是协会首次在中国举办的国际性盛会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的副司长宋莉在发言中说,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功能和过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宜,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 。核心内涵包括:人们能够有满意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主且负责任的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数目;夫妇有权知道和获取他们所选择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有权获得生殖健康服务;妇女能够安全地妊娠并生育健康的婴儿 。
近年来,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积极改革、逐步完善医疗保健保障制度、有序开展生殖健康工作,孕产妇儿童健康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2013年,世界卫生组织评选出“全球十个妇幼健康高绩效国家”,中国入围其中 。从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到儿童 , 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是围绕生育全程的服务手段 。但是,该领域依然面临着诸多难题,包括医疗水平不均衡、诊疗服务待改善、服务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强、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宋莉司长强调 , 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和法律等诸多问题,必须在严格监管下规范实施 。
2015年随着林志玲、徐静蕾、叶璇等知名女星纷纷公开已接受“冻卵”手术,这一昔日颇显冷门的技术正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有的医院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在使用冷冻卵子时必须提供三证:即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
“打抱不平”的韩寒一口气提出了好几个质问:“想要个孩子但就是不想跟男人结婚不可以吗?自己的卵子自己还不能用了吗?女性不能独立行使生育权利吗?……”不难看出,韩寒的剑锋所指,与其说是讨论“冻卵”的是与非 , 不如说是在触碰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
计划生育当然也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章必须遵循的上位法 。
然而截止2016年,仅在洛阳市 , 16年间冷冻胚胎已经超过2万个,但其中欠费量达到30%以上或者联系不到当事人 。洛阳市妇幼保健中心生殖研究所胚胎实验室主治医生李静坦言,政策方面也没有给出一个无主胚胎有效的解决办法 , 直接把它扔掉伦理上说不过去,医院继续保存,既占地方,又耗人力、资金 。
移植子宫内孕育胎儿在去年成为现实 , 今年4月15日,“试管婴儿二代宝宝”降生 。目前,用身体任何细胞制造出“baby”的生殖技术已经在小鼠动物模型上成功实现 。业内人士表示,尚未在人身上试验过,是因为防患于未然 。但可以想象,在未来5-10年,人类即将进入一个颠覆异性生育技术的时代 。究竟是科学,还是科学家误入了歧途?现在下结论真有些为时过早 。业内人士呼吁:不要像应用基因编辑技术那样,生米做成熟饭,“基因编辑双胞胎婴儿”出生了,才意识到重大伦理和法规监管问题还没讨论呢 。
评论员王云帆表示:卫生部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取保守的严格限制态度,更深远的考量或许还在于这一技术可能对人类伦理带来的冲击 。当生育权的人身依附关系被剥离后,母亲这一人类社会固有的定义也将被颠覆 。“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已经出现并正在冲击我们的法律与伦理,采取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的“鸵鸟战术”并非良策 。现行的相关规章发布时间多在十几年前,且层级较低,普通约束力不强 。当这些“绕不开”的问题被社会关注并引发热议之时 , 倒不失为升格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规范的好契机 。对新技术和旧伦理的平衡,深入的立法博弈才能让它嵌入相对合理的轨道 。
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 新华网、京华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英格兰医学杂志》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