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


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


我国法院判决离婚,将“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案件首先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而对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审查即明确具体又是迷糊不清 。用一句比较经典的话形容夫妻感情:预见是开始,却也是离开的倒计时 。因为夫妻感情问题是比较感性没有边界,既看不见也摸不着 。不论是《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感情破裂作为夫妻离婚基?。故恰痘橐龇ㄋ痉ń馐汀分娑ǎ疾荒芄缓歉星槿芬哑屏训乃星樾?,这个时候更多的就需要法官进行个案分析,给予了法官的一定自由裁量权 。
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


那么哪些情形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哪些情形是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缺已破裂主要考虑的情形呢?下面我们采访了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秦栋梁律师:
1.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其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法律规定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主要是要注意与“重婚”的区别 。对于“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 。
对于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通常会综合予以认定,比如双方对外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如对周围的邻居朋友以夫妻自称),周围社会公众的是否认为是夫妻(比如就医旅行中)
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个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报警出警记录、社会团体的证明文件、证人证言、当事人的承诺书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个分居两年的时间计算不累加,如果多次分居的,计算期限以最后一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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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之规定是对于失踪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应该先宣告失踪程序再走离婚程序 。
8.《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一些情形 , 包括夫妻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生理缺陷、影响性生活的、精神疾病、存有屡教不改的恶习、违反犯罪被判刑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7.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自由的保护,根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其他有监护权的人可以先走变更监护程序,再走离婚程序 。
【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秦栋梁律师观点:综上所述,夫妻感情缺已破裂并不是以上8个情形就可以涵盖的,还要结合夫妻感情现状、感情基础、婚后生活幸福指标、离婚原因等 。特别是在我国这个重视家庭和谐的国家 , 夫妻之间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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