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 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 , 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 , 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 。“包二奶”、姘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 。“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
(1)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 , 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 。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 。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 , 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
从以上可以看出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3、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
(1)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 。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 , 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 。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 , 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特别提醒: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 , 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的 。
1、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 。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 。因为,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 。那么,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笔者认为,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违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 , 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 。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 。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 。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虐待 。
(3)遗弃 ,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情节较轻 , 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实施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常常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既消耗了家庭财产,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 。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 。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 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 , 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 , 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那么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 。第一种情况 , 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 , 应视为感情破裂 。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 , 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 , 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一般会准予当事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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